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是能够自觉志愿参与东平县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不计报酬和个人得失,身心健康,且能够符合东平县图书馆相关工作要求,在东平县工作、学习、生活持续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国各族各界人士。
第二条 东平县图书馆原则上不接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个体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 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在东平县图书馆相关责任人的领导下,由办公室进行专门协调实施招募、注册、使用、培训和服务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 志愿者的分类
第四条 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分为长期文化志愿者和短期文化志愿者两类。
(一)长期文化志愿者主要包括:
1、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研究生;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老党员、老专家、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
3、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级知识分子。
(二)短期文化志愿者是指不属于长期文化志愿者的其他社会人员。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五条 长期文化志愿者的招募由东平县图书馆办公室定期统一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每年的3月5日前后,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招募将通过社会媒体、馆内通知以及定向邀请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
(二)自愿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现场或网络等方式递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审核筛选:东平县图书馆办公室将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并通过面谈或实习等方式进行筛选。
(四)确认登记:通过审核筛选的人员即取得东平县图书馆长期文化志愿者资格,东平县图书馆办公室将向文化志愿者颁发文化志愿者标识以及用于记录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岗位、服务满意度和评语的《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登记书》。
第六条 短期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没有特别的时间限定,符合条件人员也无须提前申请报名,可根据本人意愿随时来馆提出志愿服务申请,由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接收或谢绝其相关请求。
第四章 志愿者的注册
第七条 已取得长期文化志愿者资格的人员须每年按期持《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登记书》来馆进行注册,注册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逾期未注册,或1年内从未参与过志愿服务者,将自动注销其长期文化志愿者资格。
第八条 东平县图书馆办公室不向短期文化志愿者颁发《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登记书》,短期文化志愿者无须定期注册。
第五章 志愿者的使用
第九条 长期文化志愿者的使用必须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使用长期文化志愿者的部门必须给予志愿者一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关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志愿者的辛勤劳动代替本馆职工的工作量。
(一)需使用文化志愿者的工作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向图书馆办公室提供需求人员数量以及相关岗位信息。
(二)图书馆办公室将相关信息报请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后,电话咨询符合条件的文化志愿者意愿。
(三)志愿来馆工作的文化志愿者须持有效的《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登记书》按时来馆报到,并保质保量地在服务岗位上工作。
(四)文化志愿者完成相应工作时间后,由办公室在《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登记书》相应位置填写服务时间、服务岗位、服务满意度和评语。服务满意度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3个等级,评语可作为服务满意度的补充意见,由使用负责人客观如实填写。
(五)文化志愿者凭《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登记书》至东平县图书馆办公室盖确认章并领取相应经济补贴。
(六)图书馆办公室将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岗位、服务满意度和评语录入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数据库,供以后再次选用文化志愿者时参考。
第十条 文化志愿者每天服务的起止时间不得超过本馆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短期文化志愿者的使用原则上参照本章第九条执行。
第六章 志愿者的补贴
第十二条 长期文化志愿者每天的志愿服务时间满8个小时且服务满意度在合格以上的,由图书馆办公室发放交通补贴10元和误餐补贴20元。
第十三条 长期文化志愿者服务满意度为不合格时,办公室不发放相应的交通和误餐补贴。
第十四条 短期文化志愿者不享受本章第十二条的补贴和待遇。
第七章 志愿者的培训
第十五条 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将不定期地针对文化志愿者的类型,开展岗位培训。岗位培训的方式主要有技术讲座、交流座谈会、外出调研、文化参观活动等。
第八章 志愿者的表彰
第十六条 东平县图书馆办公室每年年底将评选出若干位优秀文化志愿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长期文化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被评选为东平县图书馆优秀读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东平县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章程》的解释权归东平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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